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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案首次开审 前华为三员工命运悬念

去年8月经历短暂的热炒随后陷于沉寂的三名前华为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今又被重新激活,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将于本月24日上午九点半,开庭审理此案。

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总算要判了。”王志刚说。王的弟弟王志骏以及秦学军和刘宁,于2002年11月份被警方刑事拘留,2003年6月份被逮捕,间杂半年的监视居住,迄今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达19个月。

被告家属的最新声明

时间回溯至2001年。

本案的三被告,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先后以“读书”、“家庭原因”为由,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研发部辞职,并于是年11月份成立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向佳木斯警方报案,称含沪科sdh技术的光传输产品与华为产品颇为相似,有涉嫌窃取华为技术之嫌。一个多月后,佳木斯警方远赴杭州,将三人拘留。在公安部的协调下,2002年12月18日,该案最终被移交至深圳司法机关,并于2003年6月17日正式批捕。

2003年8月21日,三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向公众发出第一封呼吁书,称三人的被捕系由“华为一手策划”,并对佳木斯警方的执法程序提出强烈质疑。此案遂成焦点。

据王志骏的辩护律师张志介绍,司法机关基于“案情复杂”,在侦查阶段几次延期,检察机关还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因为本案事关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亲属希望参与旁听的要求被拒绝。

家属的代理律师臧炜,代表家属向本报记者发表三点声明:一、家属坚信亲人是无辜的;二、我们期待公正的审判,也坚信审判将会是公正的;三、若被判处有罪,将会上诉到底。

华为公司方面则认为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其危害至深,已经构成犯罪,并期待通过刑事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

令很多it界人士关注的是,之前,业内不乏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但都是以民事纠纷的面目出现,但在“沪科案”中首次涉及刑事犯罪。

“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刑法上的结果犯,除了结果要件之外,行为方面与商业秘密侵权一般行为的构成要件几乎一致。”秦学军的辩护律师朱智慧说。

所谓结果要件,在刑法第219条中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结果。除此之外,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三种方式,以及商业秘密的定义,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内容毫无二致。

换而言之,决定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朱智慧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史玉生律师,长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曾接手为数不少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他坦承,他所代理的此类案件中,损失额通常在50万元以上,“但都停留于民事纠纷,很少上升为刑事案件”。史玉生认为,案件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受害人的态度。

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华为公司最初于2002年10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人民币。“当时法院的传票都已经收到了,沪科在积极准备应诉。”臧炜说。

但未及,华为的态度突然变得强硬起来,后来报案,请求警方介入进行刑事侦查。

业界普遍认为,华为态度的转变,与ut斯达康收购沪科直接有关。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公司以1500万美元(含期权)的价格,购入沪科光传输这部分的资产。ut斯达康志在成长为全方位的通信设备供应商,与华为的竞争势不可免。

一位任职于ut斯达康的人士私下对记者说:“港湾公司和尚阳公司都是由原华为员工创建,没见华为为难他们。沪科的作法触怒了华为。”

华为公司的发言人傅军则向记者强调说:“这不是一般的跳槽,也不是一般的对竞业禁止的违反,从公司窃取了大量的技术文档,已经构成了犯罪。”据傅透露,华为认定的被此三人带走的技术资料有数万页之厚。

两份鉴定报告

朱智慧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成立,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的事实认定:一是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二是是否实施了侵犯行为。落到本案,具体要判断的是,华为的产品中是否有技术点属于商业秘密,此商业秘密是否归华为所有,以及沪科是否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类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技术鉴定。”朱说。

本报记者从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处获悉,本案中,控辩双方各自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了两份鉴定报告,但得出的结论却大不相同。

控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是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而辩护方所委托的则是中国科技法学会。

控方提供的鉴定报告认为:硬件方面,华为的技术点构成商业秘密的有6个,其中5个是器件选型,1个是电源;软件方面有两个,分别是数据结构和源代码。再根据沪科是否使用上述技术,从而将源代码排除,因为两者的源代码并不相同。由此,报告认为,有7个技术点,沪科产品所使用技术与华为的技术秘密相同。

而根据辩方的鉴定报告,两者的数据结构并不相同。此外,该报告认为5个器件选型也不构成技术秘密。据称,辨方在互联网上找到了相同的选型结构,因此他们认为资料已经公开,还特地将网页作了公证。至于电源,由于能在公开市场购买,更够不上技术秘密。

“如果双方的鉴定结论不一致,通常的作法是,由法院指定或由双方共同商定一家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史玉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