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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与工商行政职能管理

[摘要]近几年来,学者们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全面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一个共识:我国在制定和完善平行进口的法律机制时,不应该走一刀切的道路,而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做出许可或禁止的规定。在学理研究的基础上,作者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商品平行进口中的管理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平行进口 ;工商管理机关 ; 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8)09-0052-03

parallel imports of trademark products and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jiang zhongying, xu shaoyu

(law school, guangdong university for business studie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57)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cholars have done comprehensive studies on the parallel imports of trademark products and come to an agreement thereon that we shall make regulations of permission or prohibition in accordance with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while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legal system on the parallel imports. on the base of the law science research, the author hereby explor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parallel imports of the trademark products by the administration authorities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key words: parallel import;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一、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概述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grey market),是界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一种法律状态。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有无权利禁止合法生产的产品从国外进口的问题(郑成思,1999)。平行进口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相冲突的产物,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翟方明、韦海灵,2003)。就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来说,它是指商标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有无权利禁止合法生产的商标商品从国外进口的问题。

1.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涵义。关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概念,国际上尚无统一的界定,只有学者给出的诸多定义,其中比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个方面。(1)商标平行进口(trademark parallel imports),是指在某一特定产品的商标已获进口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并且商标权所有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授权,擅自从国外进口该商标权产品的行为(谈建俊,2003)。(2)相同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权人(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许可使用人)许可,将从国外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尹晓波,2003)。(3)所谓“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未经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方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刘文华、杨瀚辉、胡刚,2001)。关于平行进口的概念还有其他很多表述,但尽管各种表述方式不太一致,却基本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即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是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和独占被许可人的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含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2.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特征。(1)平行进口的商品本身是“真品”,是由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人投放于市场的正宗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贴附商标的合法商品。这一点与假冒伪劣商品或者盗版商品不同。假冒商标商品是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贴附在非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上,通过以假乱真来欺骗消费者,属于《商标法》列明的商标侵犯行为。(2)在进口国,已经存在对平行进口商品所贴附的商标享有所有权的商标权人,即平行进口的商品受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平行进口的商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商标权人未必在出口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但在进口国已经申请注册,进口国有商标权所有人或者授权许可人。(3)平行进口商品的进口途径是合法和正当的,区别于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渠道的进口行为。平行进口是通过常规途径的进口贸易行为,须依法办理海关相应手续。(4)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权人的授权或许可,但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与国内已有的同商标商品形成商业竞争,呈现出同一商标内竞争的局面。

二、相关立法与判例的思考

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涉及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两方面的问题,在探讨平行进口的问题时,首先要从保护商标和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谈起。与商标权和国际贸易同时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的)协定》(trips协定)。然而,正如前所述,迄今为止,还没有世界性的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或权利用尽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既没有明确商标权利的范围,更没有权利用尽的内容,基本上就没有涉及到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的问题(黄晖,199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国际货物买卖中对知识产权侵犯与否的决定权交给了货物买方相关国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的)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首次明确地将平行进口问题写入法律文本的国际公约。在trips协定中,涉及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条款主要为第6条和第51条。协定第6条对权利用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决定权交给各主权国家。协定第51条是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对“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的措施,其注脚指出:“对于由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者过境货物,无义务适用此类程序”。该规定确认了受保护的产品的商业化的法律后果,即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者过境货物,不受海关中止放行的限制(carlos m correa,2000)。表明了对于正宗商标商品的进出境,海关没有权利阻止,实际上是平行进口的商标商品在海关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属于合法进口。

国际条约在平行进口的问题上是如此的不统一,有关国家更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英国赞成平行进口,而德国原则上赞成平行进口,但禁止国外与本国同商标但不同质的商品平行进口。美国一般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在禁止中再规定一些例外。例外情况为如果某产品是在美国制造的,被出口后再返销进口,或者国外的商品是由美国商标权人在国外投放市场,或者是由与美国商标权人同属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系子母公司关系的企业投放市场,平行进口被允许。但是,如果平行进口的商标产品与国内授权经销的同商标商品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别,不管公司之间有否关系,平行进口亦然被禁止。禁止中又有例外——由美国商标权人或其同属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系子母公司关系的企业在进口有实质性差别的商品上加贴符合要求的标签,平行进口可以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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