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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调岗被炒 员工状告美的

因不满美的单方调岗行为,且要求协商没有得到答复,黎某没有到新岗位上班,因此被公司“炒鱿鱼”。事后黎某将美的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

近日,佛山中院二审认定黎某请求美的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证据,但美的公司需向黎某支付2006年2月1日至3月14日的工资6575元、周六加班工资17006元等。

2004年9月3日,黎某被安排在美的公司的技术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工作。2005年12月30日,美的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黎某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单,将黎某从家用空调事业部技术研发中心研究一所开发工程师的岗位调动到家用空调事业部顺德工厂品质部进货检模块任化学分析员,并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

当日,黎某以美的公司单方调岗行为违反劳动岗位变更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为由,不服调岗安排并要求美的公司自收取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协商解决。

2006年3月14日,美的公司以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员工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由,对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停止支付2006年2月份、3月份的工资。黎某在收到该决定后于当天离职,只收取了今年1月份的工资。

美的公司指出,黎某在2005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绩效考核均不及格,2005年年度绩效考核也不及格,说明黎某已经不能胜任开发工程师的工作,故美的公司决定把黎某调整到对于技术能力要求相对低的化学分析员岗位,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法院认定,美的公司对黎某的工作在技术岗位的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行为,并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

黎某不服调动岗位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严重违反了美的公司的劳动纪律,美的公司据此有权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解除与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