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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不得超15日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法》新增设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内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表示,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很快。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