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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 只对特定群体

问:我们公司规定很多部门和岗位都属于要保守商业秘密的部门(公司的人事、财务、办公室等),并提出这些部门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60天告知单位。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是特指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是特定的群体,一般是业务部门。

签订保密协议时为了解决脱密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同时,公司要对签订保密协议的职工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