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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规范,公务员管理的基石

公务员管理中的工作分析和职位规范问题是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职位是公务员管理的组织基础,职位规范是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确立的职位标准。工作分析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方法,找出某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职权、任务、责任及完成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等的过程。这些都是与职位有关的问题,职位问题牵涉到部门人力资源的规划与配置,招聘与录用,培训与发展,绩效考核与绩效评估,报酬与激励功能发挥等方方面面,是所有这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公务员管理大厦的基石,没有合理的工作分析和职位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就会混乱。而在我国公务员管理中,职位规范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真正合理的职位分类还没有建立起来。

界定模糊的职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规范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标志我国公务员管理走上规范化运行的良性轨道,为我国公务员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历程奠定了基础。而职位分类是职位规范和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它是以“事”为中心,以职位为对象,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将职位依据工作性质、繁简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区分为若干具有共同特点的职位加以分类。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缺乏具体工作分析和职位说明书等指导性的内容,从而导致职责界定模糊不清。而现在的划分方法是,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但这种划分过于笼统。现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打破了“官本位”及其浓厚的品位分类制度,以“事”为中心进行人员管理:一方面,职位设置以工作需要为依据,坚持“因事设职”,职位说明书的编写,依据职位的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的资格条件,而不考虑人的因素;另一方面,在确定级别时又结合具体的职位和该公务员的资历、学历等确定具体的级别。这种职位分类制度的基本形成,虽然符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需要,但无论在宏观和微观层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规范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工作分析与职位分类基础上,并通过职位说明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类具体是指哪些职位,分管什么工作,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具体有哪些职权,有哪些责任,失职有什么法律后果,具体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什么,这些都应该明确界定和细化。

我国一直未完全建立起科学的职位分类,缺少系统的工作分析,没有相应的职位规范说明书,使得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录用、考核、升迁、薪金、培训、责任追究等环节缺少基石。同时也带来了国家机构、各职能部门、各主管人员、各公务人员之间事权不明,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重叠和打架等现象。由此,也导致了更深层次政府机构职能“越位”、“错位”与“缺位”问题,产生互相推诿和争权夺利现象,没有实现“事得其人、人尽其用”,最终使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下降。以某省地方税务局的人事工作设置为例。众所周知,人事管理是一个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利益关系重大。该局与人事权有关的部门和人员有局长,主管人事的副局长,人事处。人事处下设9个职位,包括处长1人,副处长2人,助理调研员1人,主任科员2人,副主任科员2人,科员1人,还有机关党委系统的书记和分管人事的副书记,另外有一名助理巡视员也对人事管理有一定的监督权,这样算下来,与人事权有关的人员有14人。而从该局的职位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这就容易出现有问题时找“替罪羊”,有好处人人相争的两个极端。

微观方面又待规苑

科学的职位分析是强化管理的前提,我国公共部门现行组织体系中部门与职位的运行机制,决定了职位编制的复杂程度。职位说明书一方面要体现部门和职位之间的协作,明晰各部门、各职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方面要重点研究不同职位的职责交叉部分,分清各职位的主要职责、连带责任、支持责任,明确任职者的权限,真正做到责任和权限的统一。职位设计中,既要防止职位职责不清,又要有助于任职者自主权发挥,并能增进组织协作。在组织处于内外环境的变化时,公共部门应该定期对组织面临的环境进行审查分析,适时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保证职位的合理与适时,因此,职位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职位规范工作应同公共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组织体系运行机制调整工作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才会使各项改革走向成功。

宏观方面加快立法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混乱不清,人员分类制度呈现出集中统一性,干部人事制度存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党的机关、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一律统称为国家干部,这种缺乏科学职位分类的人事管理制度随我国《公务员法》的颁布被打破。我国职业分类的宏观结构已经大致形成,原来的国家干部被分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党务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进一步完善了专业技术职称体系,使职业分类制度更加全面。《公务员法》的实施,实现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即公务员的分类管理,但《公务员法》本身与其他法规之间还有法条竞合难题。如《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专门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选拔作出规定,但就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等问题分别在我国《法官法》第十二条和《检察官法》第十三条已做出更适合自身职位条件的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组织的人员管理基本上还是比照公务员管理。因此,我国应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各类人员的特点专门进行分类管理,其他不同类型的干部管理新体制也应尽快出台。这样,对与公务员管理性质相同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比照公务员管理,减少了立法成本,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重叠与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