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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捆绑式”养老金受托人现状与发展

受托模式的总体发展趋势

按法律组织性质,受托人可分为内部理事会受托制和外部法人受托;按受托人与其他市场管理人的组合形式,可将其分为分拆模式和捆绑模式;分拆模式是指受托人将账户、投资、托管人角色(部分)分给其他个人;捆绑模式是指受托人将除托管人之外的其他两个计划管理人角色集为一身,为计划发起人提供“一站购齐式”服务。

法人受托捆绑模式在8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成明显不同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个法人受托捆绑模式,另一种是传统的金融集团下的捆绑模式,即服务提供商均属同一个金融控股集团。90年代以来又出现了第三种新型的介于分拆和捆绑式两个极端之间的捆绑模式即“法人受托联盟模式”,这是一种受托人与其他专业法人机构以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折中方式,是在法人受托模式下引入的一种变通的分拆模式的做法,其目的在于在分成和提成的基础上为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单个法人机构捆绑模式中,国外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强势金融机构为轴心建立的捆绑模式,例如以投资管理能力强大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为核心的机构,这些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捆绑的一站购齐式服务;另一种是80年代以来在拉美十几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出现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根据法律是新建的专门养老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崭新的全天候的一站购齐式捆绑模式。

以拉丁美洲国家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为代表的高度捆绑模式和以中国香港地区的单一金融机构为捆绑模式是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的最新模式。根据上图示意,我国当前改革的重点和路径应该是:

外部法人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单一法人受托捆绑模式—→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

对于这个趋势在国外的发展情况,下面予以详述。

内部理事会捆绑受托模式向分拆受托模式的发展趋势

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中,捆绑模式的采用不是太多,尤其在信托制的企业年金的运行中,例如在美国401(k)中比较少见,而大多采取的是理事会受托分拆模式,因为在企业内部能够满足投资管理人条件的机构不多,成本较高。由于成本约束等原因,采取理事会受托分拆模式的数量要多于捆绑模式,尤其是他们大多为中小企业,例如,约有41.6%的401(k)计划采用了理事会受托分拆模式,其中,有74.8%的成员少于50人的计划、50.5%的成员人数在50到199人的计划都选择了这一模式,而成员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计划较少采用这种模式。

外部法人受托分拆模式向捆绑模式发展的趋势与转变

法人受托分拆式有它的独特优点,如费用明晰,专业化程度高一些,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的机制等,在90年代之前,信托制企业年金的主流受托模式是分拆式;但是,随着dc型计划数量的膨胀和db计划的衰落,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壮大,再加上捆绑模式的费用相对较低,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提供的服务更为便利,市场有很大的需求潜力,于是,这些金融机构开始提供捆绑式服务,逐渐成为养老计划信托管理的一个主流模式,捆绑模式开始逐渐取代分拆模式的主导地位。例如,美国401(k)计划中采取捆绑模式的占72%,其中企业越小采取这个模式的就越多:250人以下成员的企业有87%采取了捆绑模式,250-1000人有75%,1000人以上是61%;而相比之下,采取分拆模式的只有28%,其中250人以下的只占13%,250-1000人的占25%,1000人以上的占39%.按照美国的规定,401(k)计划受托人必须将计划资产交由第三方进行托管,并且资产托管人不能与投资管理人为同一人。

金融控股集团捆绑模式与法人受托联盟模式共同发展的趋势

随着信托资产的激增,外部法人受托捆绑模式的规模经济也越发显示出优势,成本不断下降,于是,对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不同分拆式服务商来说,其成本就更低,收益就更大,几乎所有有条件的金融集团都表现出提供捆绑服务的偏好。但是,捆绑和分拆模式之间引发的优劣之争始终没间断过,因为分拆和捆绑两个模式各占先机,难以兼得:分拆模式提供专业化服务质量高一些,但成本也较高,而捆绑模式虽降低了成本,但专业化服务质量有限,并常受到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质疑;于是,90年代后期,一种崭新的可以克服各自劣势与发挥各自优势的折中模式出现了:法人受托联盟模式。联盟模式的特点是指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能,但其具体途径是通过与其他专业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由其提供投资管理的服务,但基金管理公司只承担投资管理的职责,只起到协助受托人履行投资管理的作用,而不正式充当投资管理人,在佣金上采取双方分成抽取百分点的协议形式解决。因法人受托联盟模式的费用适中,专业化程度适度,普遍受到市场的欢迎。在2004年一项调查中,有79%的捆绑服务商采用了联盟模式,有76%的被调查企业已经采用或者希望采用这一模式。

单一法人受托捆绑模式的新趋势:“一站购齐式”养老金管理公司独领风骚

其实,在美国的信托制养老计划中,例如401(k),即使是分拆模式,一般也不是“全分拆”,而常常是“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的“半捆绑”或称“半分拆”情况;而在“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捆绑模式中,法人受托机构常常是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于是,在单一法人机构捆绑模式中,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强势金融机构为轴心建立的捆绑模式,例如在美国大约200家捆绑式机构里,以投资管理能力强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为核心的机构,这些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捆绑的一站购齐式服务,占据了美国和欧洲企业年金的捆绑服务市场的相当份额,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占据明显优势,占美国所有捆绑服务商的50.4%,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占24.4.1%和14.1%,咨询公司占8.1%,其他类仅占3.0%;而在香港的强积金条例规定,信托公司是捆绑机构的惟一主体。美国捆绑式的行政管理费用单据直接送给计划发起人。所有这些费用都全部体现在“5500表”之中,并可到达参保的账户持有人手里得以确认。另一种是80年代以来在拉美十几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出现的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是根据法律新建的专门养老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崭新的全天候服务提供商,采取一站购齐式的捆绑模式。从结构上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这种纵向整合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集团军的作用,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年金计划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其缺点在于缺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外部相互监督机制之后,法人受托机构须在内部建立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的防火墙体系。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劳动社会保障部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