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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

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贷款封闭管理,确保粮食收购资金有效供应,农发行总行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行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粮食收购贷款是专项用于企业从粮食收购市场直接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假借异地收购、委托收购和联营收购之名,违规发放粮食收购贷款;严禁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贷款企业从批发市场和其他企业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严禁粮食收购贷款不按购贷销还的要求由贷款企业周转使用。各级行贷款发放前要严格审查企业自有资金和粮食风险准备金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决不允许变相使用农发行贷款转作企业粮食收购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粮食企业风险准备金比例要适当,但要根据市场粮价的变化实行浮动管理,对粮食市场价格风险较大的企业,要相应提高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通知》强调,各级行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落实封闭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绝不能放松对收购资金的封闭管理。一要严格粮食收购贷款专户管理。粮食收购贷款发放和使用必须在农发行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中核算。二要严格审查企业签订的粮食购销合同。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真实有效,要件齐全,合规合法。三要按收购进度发放贷款。粮食收购要首先使用自有资金,然后使用农发行贷款。收购期间,客户经理要及时核查入库粮食的数量和价格、核实收购凭证,按照粮食入库进度发放贷款。四要强化库存监督。收购结束后,开户行必须组织一次全面的库存核查,及时收回企业结余货币资金,并提前收回无库存对应的贷款。客户经理必须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全面掌握库存变化情况,认真记好查库记录。五要及时收回贷款。客户经理必须跟踪、监督企业粮食销售、出库情况。粮食销售必须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只要粮食出库,就要收回贷款。购销双方同在农发行开户的,要在农发行系统内实行此增彼减的结算方式。六要加大对粮食收购贷款大户的监管。

《通知》要求,各级行要从严控制粮食收购贷款用于异地收购,切实加强异地收购粮食各环节的贷款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粮食收购贷款异地收购政策。粮食收购贷款的异地收购只限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自身加工转化用粮的异地收购粮食资金需要。二是严格贷款审批。使用粮食收购贷款开展异地收购业务的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认定由省级分行确认,所需粮食收购贷款,一律由省级分行审批。三是对跨省收购粮食要一律上报总行,实行总行备案制。四是加强委托监管。对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异地收购粮食的,委托行、委托企业、受托行和受托企业必须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通知》要求,各级行要充分发挥农发行系统优势,为粮食产销衔接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等用粮企业,通过购销合同方式到产区委托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粮食。同时,要继续坚持收购资金贷款台账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