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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会计政策与企业盈余管理

本文受中国地质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项目资助,项目号为:cugqnw0613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数额巨大,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企业的财务业绩影响显著。2006年2月财政部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开来,对于研究费用采取费用化的方法,而对开发费用,采用一定条件下的资本化模式。有条件的资本化模式本身具有的灵活性将导致企业的管理层有机会进行盈余管理。本文分析了资本化、费用化、有条件资本化这三种研发支出会计处理方式及三种方式下的盈余管理。

从理论上讲,对研发支出的处理有四种方法: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的资本化、结果判断方法。由于“结果判断法”需要在出现结果后再作判断,其信息不具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有用性和及时性,因此国际会计界不选用这种方法。结合各国的会计实践来看,国际上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的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费用化处理方式和以荷兰为代表的资本化处理方式。

不同会计政策的选用,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下面笔者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为视角,对以上三种方法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处理与盈余管理

(一)资本化会计处理评价

资本化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配比要求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而研究开发费用是为了获取新技术、新知识、创造新产品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相关工艺、产品等而发生的支出,其目的是让企业在未来能更好地发展。研究开发项目一旦成功,其成果会在以后若干会计期间为企业带来收益,即使失败,其教训与经验对今后其他研究开发活动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将研究开发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价值,体现了会计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同时,将形成的相关资产价值在未来会计期间内进行摊销,使其与未来收益相配比又符合配比要求。

其不足之处主要是违背了谨慎性原则。因为研究开发项目能否成功以及能否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流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后,可能导致虚增资产,虚增收益,这既不利于企业研发资金的回流,又不利于企业研发资金的成本效益管理和企业研发支出信息在资本市场的披露,从而导致企业承受较大风险,另外,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操作难度较大。因为在实务中企业若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有的项目成功,有的项目失败,对于成功开发项目在资本化时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确认其费用并予以资本化,资本化后又怎样摊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不易把握操作。

(二)资本化会计处理下的盈余管理

一般来讲,研发支出全额资本化的会计政策会使企业资产和报告利润增加。而当企业会计利润高于投资者要求或者分析师的期望时,企业管理层会选择减少确认的资本化额或调整摊销政策等方式来存储一部分利润以便后用;当任期内某一年的会计利润低于投资者或分析师的要求时,企业管理层便可用以前年度的存储利润来进行调节。即便不存在存储利润,企业管理层也可以通过多计前期费用将其资本化,从而适当调增本期利润。

二、研发支出费用化会计处理与盈余管理

(一)费用化会计处理评价

费用化方法的特点是对于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在发生时全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由当期损益扣减。其依据就是谨慎性原则。因为研究与开发项目涉及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项目能否为企业带来未来收益,获得收益的时间和货币价值也难以确定。因而将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符合谨慎性原则。同时费用化处理方法简单,实务操作简便。

费用化处理的不足之处在于:

1.费用化不符合配比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研究开发支出是为了将来的收益而发生的,可能收益是多个会计期间的,所以仅仅因为其与收益之间的不确定性就将当期费用全部予以注销是不合理的。

2.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全部费用化的结果将导致在开发过程中会虚减当期利润,可能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而在开发成功时,又潜在虚增了企业利润,这就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不符合可比性原则。企业外购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支出全数计入无形资产,自行研究开发的支出却又费用化,同样的资产因其取得的渠道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上的可比性原则,使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可比性。

4.从会计行为上来讲,费用化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因为企业的管理当局收入通常是同企业当期利润直接相关的,如果采用费用化,必然会使企业利润直接下降。因此,企业高层人员便会进行盈余管理,不恰当地削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以保证短期利润,但对企业技术进步与长期发展不利。

(二)费用化会计处理下的盈余管理

在现代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管理者的任期并不是永久性的。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有的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提升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有较大联系。如果把研发支出作为当期费用转销,必然会引起本期利润的下降。这会造成一个假象:即研发支出越多,企业效益越差。管理者不愿意因为业绩下降而引起投资者的不满,也不想看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结果。因此企业管理层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不恰当地削减企业的研发支出,以使企业的账面收益好,而使长期利益受损。当然,在政治成本和税收因素的影响下,垄断企业和某些非上市企业也可能会在费用化政策下选择加大研发支出,以便减少外界关注度和获得税收优惠。例如我国在2001年后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就曾在税法中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盈利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研发支出可以按150%在税前扣除。

三、研发支出有条件的资本化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属于部分费用化,即有条件资本化。相对于“费用化”与“资本化”这两种极端方法,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折衷的选择。“有条件的资本化”无论在对成本的补偿还是在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反映上总是界于“费用化”与“资本化”之间。其合理之处主要在于其符合了配比要求,但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部分费用化条件下,资产确认标准带有太多的主观性,从而给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也与可比性原则不符合,因为研究开发往往会跨年度,如本年度研究开发尚未完工,将其发生的支出列入当期费用,而当下年度继续研究开发取得成功时,将该年度发生的支出计入资产,这二者的会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影响了当期支出的纵向可比性;若开发成功形成无形资产,如果仅以开发成功年度的开发支出计入资产,则其无形资产价值既不真实也不全面,因为这要求对以前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重新计算,并在会计记录上也要将已费用化的支出对以前年度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影响进行调整,会给会计核算带来麻烦,若不予以资本化,则研究成果就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报表使用者很难从会计报表中了解该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的含金量,也无法了解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是否投入和投入多少;另外也未能体现重要性原则,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研究开发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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