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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缺乏人性化,引发二十五万元索赔

案例:

某著名汽车公司一主管,在职期间有六十天的加班没有结算,合计加班费用约为十万元。此员工后来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并于辞职后向公司申请发放加班费用。公司与此员工确认好加班费用之后,亦同意向此员工支付,但是双方在如何纳税上,发生了分歧。员工认为,此部分费用属于自己在日常工作中,连续两年内的加班时间所产生的加班费用,所以按道理来讲,应该摊入到加班当月去,补缴个税,考虑到这样操作比较麻烦,可以试着将此部分费用分为三四次支付,以减少个税损失;但是公司不考虑员工的感受,坚持一次性支付,交扣缴个税,结果给此员工造成了近二万多元的个税损失。此员工对公司的这种做法,抱有极大的抵触情绪,于是找律师进行咨询,并试图申请仲裁。

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律师发现,此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此员工入职时,是受该汽车集团公司下的a公司招聘的,而且也跟a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结果员工入职后,转入了b公司工作,且一直工作到辞职。员工在职期间,工资是由b公司支付,社保也是由b公司缴纳,离职证明也是由b公司开具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认为,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是与b公司建立的,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又没有劳动合同,结果造成该员工有权向b公司主张08年2月1日之后的双倍工资,合计金额约为二十万元。于此同时,b公司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存在拖延情况,给员工造成损失二万元。同时,由于b公司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是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方才支付,并非在加班当月支付,形成加班工资的拖延发放,应当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计为二万五千元。合计公司应当向此员工支付约二十五万元的赔偿。员工遂委托律师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

本案的情况,充分显示出了,公司在处理潜在劳动争议时,应当采取人性化的处理方法,应当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员工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同时应当运用自身的资源,善待每一位离职的员工,不能逼着员工去申诉自己,否则极易造成扩大化的损失。

本案中,公司在向员工核发加班费时,确实存在拖延发放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按法律规定,公司当然应当承担25%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员工并没有向公司提出25%的请求,而只是希望公司别给自己造成个税损失。如果公司按月向此员工支付加班费,确实员工不需要缴纳那么多的个税;因为公司没有按月支付加班费,而是一次性支付,导致适用的个税税率明显偏高,进而导致员工的个税损失,且个税损失高达二万元(差额)。这一个结果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却要求员工承担这个后果,对于员工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

对于这种状况,需要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并且在处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不可使矛盾朝激化的方向发展。相对来说,作为员工,在此事的处理过程中,对于企业有极大的容忍度。员工没有要求25%,没有要求按月摊,只是希望公司在处理时,能够尽可能避免员工的个税损失。对于一个这样的员工,如果企业仍然坚持自己的错误,则无异于是在逼着这个员工去申请仲裁。

事实上,企业的做法,确实逼着员工不得已选择了仲裁申诉以维权。而员工一旦选择了维权,则其维权的方向与最初的争议之间,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本案中,律师并没有建议员工去申诉要求企业承担那部分个税损失,因为那一块,仲裁一般情况下,并不受理也不予处理,员工即使申请仲裁,估计也没有太大的胜算。但是律师在审查此案的过程中,极富有创造性和主动性,发现了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另一极大瑕疵,从而使本案发展方向出现对员工有利、对企业极为不利而且面临高额赔偿的窘境。

这个案件能说明什么呢?作为一个著名的汽车集团公司,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刻意地合法办事,而且拥有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但是遗憾的是,任何一件事,再规范,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仍然存在着各种潜在风险。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是完美不可挑剔的。

那么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呢?我认为有以上几点:

1、不打官司为首选

发生劳动争议后,首要目标应当定位在不打官司。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更别说是司法实践偏向于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劳动仲裁了。所以,能够不打官司,就尽量追求这一目标。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调解和沟通为主要的解决手段。

而本案中,更透露出,一旦发生仲裁,所涉及的范围将超过最初员工所提出的争议,给公司带来扩大性的损失。

2、有策略地调解

不打官司,不是无原则地迁就员工的要求,而应当是有策略地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友好沟通达到相互详解的目的,并进而解决问题。如果员工无原则无底限地向公司提出天价索赔,公司就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制造有利局势,以同样的方式来使员工意识到诉讼的风险,逼着他们坐以谈判桌上来。

3、要与人为善

对于员工所提出的一些合理性的要求,公司应当进行理性地考虑,并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对员工的这些要求予以适当照顾。本案中的员工,并不要求公司对自己支付多少额外的费用,而只是要求公司尽可能避免造成额外的个税损失,对于这样理性和具有容忍性的要求,如果公司仍然不予以考虑的话,其结果肯定会刺激员工去积极维权的。

4、要及时控制风险

在调解的过程中,员工还不知道可以向单位要求二倍工资,后来知悉之后,决定仲裁之前,仍然委托律师向公司进行了一次正式的告知,结果公司hr在收到电话告知后,没有及时意识到这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个较大的风险,从而错过一个较好的调解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