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寿险营销体制仍以个人代理人机制为主。该体制由上海友邦保险公司于1992年引人中国市场以来,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带动了整个寿险行业的快速发展。直到2002年,个人代理保费收入仍占全部寿险保费收入的80%以上。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单纯的以个人代理人机制为主的寿险营销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此.应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剂和经济助推剂的作用,使我国商业寿险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探索寿险和谐营销的新路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寿险营销新体制。
寿险营销的特点
人寿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它的营销模式不同于其他产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产品的无形性。只有在风险发生后,被保险人才能够真正认识到保险的好处,感知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因此,寿险营销要体现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第二,保险期限长。一份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少则一年、多则几十年,这就要求保险业务员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提供人性化和持续的服务,特别是要做好出险后的理赔工作。第三,业务员在寿险营销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人寿保险主要是通过保险业务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保险业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对服务质量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寿险和谐营销的内涵
中共十六唐六中全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和任务。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和谐就是合乎逻辑或规律,同时还意味着相互依赖、兼顾彼此、着眼长远、追求碰洽、协和共存,提供他人所需的同时,满足自身的需求,实现自身的目标。而和谐与营销结合在一起,则意味着企业与人的和谐,意味着企业要以人为本,突出“人”在营销中的核心地位,意味着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体到寿险的和谐营销,则主要体现在保险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三方面的和谐,做到以人为本,共同促进寿险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实现寿险和谐营销的途径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实现寿险的和谐营销,主要是正确处理好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者之间的关系。
1.保险人体现的和谐
保险人体现的和谐,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构建寿险营销的核心竞争力,锻造好连接寿险产品设计、服务、营销渠道等一系列因素的链条。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产品设计和谐化
寿险产品是寿险营销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寿险产品大多承保的往往是人们忌讳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的忌讳性特点,使得人们在产品的购买阶段往往比较被动,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又对“产品”表现出极大的需求。因此,保险人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及宣传上,应该尽量避免人们忌讳的字眼,可以着重突出产品的保障功能以及可带来的收益。另外,要尽力改变目前寿险产品条款晦涩难懂的状况,推行白话条款,拉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距离,让百姓读得懂,买得放心。另外,在产品的设计上还应更加多样化、人性化和差异化,明确以顾客为需求导向,并进行市场细分,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结合本国国情,推出满足不同顾客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到价位合理、以人为本。
(2)服务人性化
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产品的特点及和谐营销的要求共同决定了保险服务必须真诚、及时、便捷,保险人要提供专业化、系统化、人性化的保险服务,避免当前只重销售而忽略服务的情况,认真做好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三个基本环节,并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方案设计→保险承保→风险防范→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展开。这三个环节是相互关联、持续的过程。
售前服务的主要任务是树立保险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可以通过广告等手段,宣传企业形象及保险产品,同时还可以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方案设计等服务;售中服务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立客户档案、送客户体检等环节,并且投保后要寄一份感激客户投保的信函等;售后服务是指递交保单后的一切服务过程,如定时提醒客户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及理赔服务等。
寿险的售后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顾客的维系。良好的售后服务,将会更好地促进售前、售中服务的开展,有利于刺激保户再加保,增加保户源,提高续保率。保险公司是否能兑现自己的承诺,特别是险灾出现后的理赔服务,对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不是营销推广,而恰恰是“理赔难”这个瓶颈。因此,保险人要加强人性化服务管理,改变“投保易,理赔难”的局面。
(3)个人代理规范化
当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寿险以自销为主,主要通过自身的保险业务员销售,业务员从中提取佣金。个人代理人营销体制曾经为保险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括水平的提高,该体制已经风光不再,越来越暴露出其深层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营销员不能获得与保险公司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障;二是保险营销员不能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一样具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三是保险营销员不能同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一样拥有平等发展的空间。由此导致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下降、流动频繁、误导欺诈、“孤儿保单”等现象频频出现,以至于社会优秀成员不愿意从事保险营销工作,这与和谐营销、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相悖的,也是影响我国寿险业快速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因此,个人代理人营销体制亟待改进。应吸收优秀的营销员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正常地享受公司的各项福利待遇,并拥有与公司正式员工平等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和谐营销的宗旨。与此同耐,保险人要积极拓宽其他保险中介渠道,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估机构等专业代理公司,还包括以银行保险为代表的兼业代理机构。总之,应该因地制宜,多种营销渠道和谐并存,共同发展。
(4)统筹城乡同步化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寿险业务的发展同样需要统筹城乡业务同步发展,让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农村寿险所肩负的任务,就是为广大农民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化解风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稳定农村社会秩序。面对我国农村地区寿险供给主体少,险种单一,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等现状,保险人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积极开拓农村寿险市场,同时实行差异化策略,推进产品创新,开发出适合我国广大农民的寿险险种,把寿险的和谐营销与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建设密切结合起来。
2.被保险人体现的和谐
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主体,也是保险最终的受益人。在寿险的和谐营销中,一方面,被保险人应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购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应避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发生,如带病投保或投保后主动增加自己的风险程度,甚至骗保的行为,这些都违背了和谐原则,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造成投保易、理赔难的矛盾。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是水和鱼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彼此是相互依赖的,二者应融洽、协调地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和谐的特点,共同促进寿险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3.保险中介体现的和谐
保险中介是现代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桥梁和纽带。保险中介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社会分工,实现专业化经营,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从而为社会创造价值。但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属于一种单一的供需关系模式,即由保险人直接面对被保险人,并包揽所有职能。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引入中介制度是一种必然。
我国保险中介渠道主要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他渠道等,2006年各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的占比情况分别为2.24%、1.89%、46.99%、28.24%和20.63%。可以看出,大多数保险公司主要还是通过自身的保险业务员进行销售,而兼业代理凭借行业的优势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专业代理的发展却不够理想。从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专业保险代理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分销渠道,因为专业保险代理可以利用其代理业务专长和代理销售技术优势,帮助保险公司向保险业务的纵深发展,在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的同时,也降低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使保险人的经济效益相应提高。
保险中介要和谐健康发展。就要处理好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关系。一方面,保险中介面对的是保险人的委托,为保险1人代理销售产品,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同时又能将客户真实需求反馈到保险公司,因而保险人能够将更多精力放在险种开发、金融创新上;另一方面,保险中介面对的是被保险人的委托,它可以广泛收集客户的需求信息、可接受的价位等,同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化服务,量身定做,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因此,保险中介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均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形成一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关系。
责任编辑丛容